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54號
MLDV,113,補,2454,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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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4號
原 告 唐淑貞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朱祐宗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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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