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310號
MLDV,113,補,2310,2024120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柯棋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081元(計算式:本
金36,888元+如附表所示利息193元=37,08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33,513元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22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14/365)年 15% 193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