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黃信義嘗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綜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間請求
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31萬4,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56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