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25號
MLDV,113,補,2225,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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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陳宥瑋
被 告 郭春雄
郭春來
郭阿齊
郭董水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3,56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郭春雄、郭春來、朱郭阿齊、郭董水鳳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卓蘭明德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新臺幣,以下四捨五入) 1 578地號土地 84.9 9,900元 1/6 140,085元 2 579地號土地 85.83 9,900元 141,620元 3 599-22地號土地 69.02 1,900元 21,856元 合 計 303,5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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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