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1號
原 告 鍾國光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王少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榮間解除農地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43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
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