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54號
MLDV,113,補,2054,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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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廖宜祥
上列原告及被告范姜勳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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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