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44號
MLDV,113,補,2044,202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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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44號
原 告 林芫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鄭朝鴻



鄭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290,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7,500元 129.32 1/4 242,475元 2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房屋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90,500元 47,625元 合 計 29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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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