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02號
MLDV,113,補,1902,202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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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錢西賓
錢如山
錢漢雄
錢世勳

林為東
林文宗
林添貴
林添輝
林瑞欣
林瑞堂
林志豪

林志祥

鄭淑敏

錢瑜安
被 告 錢添胤



錢永發

錢春松
余月娥

錢淑萍

錢嘉鈴

錢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
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
示為新臺幣(下同)3,97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宵鎮新埔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198地號土地 1,300元 3,220 1/1 1824/1920 3,97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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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