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3年度,872號
MLDV,113,苗簡,872,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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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872號
原 告 陳永財

被 告 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日寄
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至35頁)。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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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