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810號
原 告 林珈玲
被 告 曾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本件被告於起訴
時住所設在雲林縣虎尾鎮建國里18鄰建國四村5之18號,有
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第41頁),且被告現因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
存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
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