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3年度,602號
MLDV,113,苗小,602,202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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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小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李本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家宏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苗小字第602號與被上訴人張雲明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不服本院113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2,71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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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