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李綜文
被 上訴人 謝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
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7萬6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