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3年度,2號
MLDV,113,破,2,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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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朋紳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
、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
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公司之清算,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
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
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
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
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公司財產不足清
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24條、第
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85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
算,準用無限公司上開規定。再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
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業經經濟部於民國110年8月18日以經授中
字第1103501475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下稱登記查詢資料)附卷可稽,
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清算人應行清算程序。本件聲請人雖
列「王朋紳」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惟依公司法第79、113條
規定,原則上清算人應由公司全體股東擔任,例外在公司法
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決議選清算人時決定,而依聲請
人所提出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顯示相對人之股東尚有王茂
霖、王陳水梅,聲請人並未提出其公司章程證明其就清算人
之產生另有規定或另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之事證,如相
對人之清算人有數人,自應得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聲請人亦
未檢附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聲請宣告破產之證明,則聲請人是
否為合於上揭公司法第79、113條規定之清算人,尚屬有疑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
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全部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件:
一、相對人全體清算人過半數同意聲請宣告破產之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三、相對人之公司章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
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相對人經
廢止登記後決議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倘清算人已呈報就
任,亦應提出准予備查之函文。
四、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㈥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㈦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清冊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並將各筆債
權依序編號。
 ㈡各筆債權應記載債權人完整名稱(如為個人其姓名;如為法
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債權發生之
原因、發生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均應為記載,並附上債
權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
,如有擔保,並請一併敘明何種擔保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暨各債權人之連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
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㈢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依據)。
 ㈣積欠員工之工資、退休金及其他員工福利部分:請逐一列明
員工姓名(包括聯絡方式)、金額各若干(如有積欠工資,
未滿6個月部分之金額若干?另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
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六、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勞健保?若有,應陳報稅
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
  、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
  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
  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八、應提出相對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九、應提出相對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臺灣
票據交易所票據信用資料,以便確認相對人之資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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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