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12號
MLDV,113,消債聲,12,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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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添達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添達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經債權人良京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駁回
抗告而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
院113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
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
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
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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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