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徐品淇
徐渼倪
徐譓蕎
單亦薪
單寅勝
黃薇倢
楊曜碩
楊曜謙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承羲
黃薇倢
聲 請 人 單翌捷
單予棠
單予恬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妙娟
單亦薪
聲 請 人 劉家妤
法定代理人 劉建均
徐渼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錦才於民國113年6月2日死
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號0○○○○○○○○)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
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
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
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
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3年6月2日死亡,其生前育有8名子女
徐文雄、徐采淋、徐文良(歿)、徐芷樺、徐睦航、徐曉傑
、徐怡青、徐淑媛,聲請人徐品淇、徐渼倪、徐譓蕎為徐文
雄之女,聲請人黃薇倢為徐采淋之女,聲請人單亦薪、單寅
勝、單翌捷為徐芷樺之子女,聲請人劉家妤為徐渼倪之女,
聲請人楊曜碩、楊曜謙為黃薇倢之子,聲請人單予棠、單予
恬為單亦薪之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
之子女徐文雄、徐采淋、徐芷樺、徐睦航、徐曉傑、徐怡青
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分別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繼字第775號、第1037號、第1088號准予備查在案,
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徐淑媛至今
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
徐品淇、徐渼倪、徐譓蕎、黃薇倢、單亦薪、單寅勝、單翌
捷、劉家妤、楊曜碩、楊曜謙、單予棠、單予恬之繼承權顯
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徐品淇、徐渼倪、徐譓蕎、黃薇倢
、單亦薪、單寅勝、單翌捷、劉家妤、楊曜碩、楊曜謙、單
予棠、單予恬 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
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