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07號
MLDV,113,司拍,107,202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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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
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11萬元、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
信用卡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2月17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
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1年3月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644萬元,其
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131年3月1日止,並約定利息
及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於合理期間
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5,812,542元外,尚有利息
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1 132 1/14 2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2 76 1/14 3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7 86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91 苗縣○○市○○段○○○段000000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弄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60.23 二層:63.92 三層:57.11 總面積:181.26 陽台:9.55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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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