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276號
MLDV,113,司促,8276,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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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禹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83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28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王禹喬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
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
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
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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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