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涂祐
債 務 人 陳亞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61元,及自民國1
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
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
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316條、第478條可資參照。是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
,如貸與人未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
即不能行使。
五、經查,本件聲請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僅可得知債務人
願於112年12月17日返還2,361元。經本院於113年11月12日
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剩餘1,800元有約定清償期或催
告債務人返還之證明,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則1,800元
及就2,361元超過113年12月17日前計算利息之部分,聲請人
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
0元。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