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52號
MLDM,113,附民,452,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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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2號
原 告 李林瑞美


被 告 龔鈺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9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固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然因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聲請若刑
事訴訟為無罪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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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