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34號
MLDM,113,附民,434,2024122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温芯

被 告 王昌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0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吳育愷部分,由本院另行
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