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54號
MLDM,113,附民,254,2024123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
原 告 顏芷姍
被 告 陳有辰


林柏瑋


彭誠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共同被告徐晧恩邱元薪由本
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