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95號
MLDM,113,金訴,195,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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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梓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梓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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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