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9號
MLDM,113,聲保,39,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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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己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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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