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35號
MLDM,113,聲保,35,2024120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御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御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