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23號
MLDM,113,原訴,23,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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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竣宇




具 保 人 陳家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案被告鍾竣宇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家榆繳納後,
將被告釋放,此有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可參(見偵卷第
第311頁、第369頁)。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合法傳喚
未遵期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到庭,且被告業經另案通緝
此有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前案紀
錄表等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查,足證被告顯已逃匿,
依照首揭規定,自應依法沒入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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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