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67號
MLDM,113,交簡附民,67,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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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陳釗彥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黃志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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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