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5號
HLDV,113,除,35,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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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江素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姿利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東信水電工程行 張錦鴻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花蓮分行 江素瑜 113年2月28日 200,000元 AL1358817 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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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