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76號
HLDV,113,補,276,2024122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曹芸華
被 告 涂卉穎即涂又今

被 告 林昶鵬林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
同)11,64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4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4,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13,9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