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943號
HLDV,113,司促,6943,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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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4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嚴勤福
債 務 人 林乃瑋即林樂寶之繼承人


林雪如林樂寶之繼承人


黃春妍黃榮妹


一、債務人林乃瑋、林雪如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樂寶之遺產範圍
內,與在債務人黃春妍黃榮妹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341,406元,及其中87,212元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30計算之違約金,並債務人林乃瑋、林雪如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林樂寶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黃春妍黃榮妹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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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