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債 務 人 袁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7,133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