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545號
HLDV,113,司促,6545,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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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45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石順


債 務 人 李玉賀
李蔡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20,594元,
及自民國(下同)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3.545計算之利息,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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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