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異 議 人 李秋樺
上列異議人李秋樺因債權人林秉鴻、劉雅尹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
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
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提
出異議,惟異議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3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異議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該通知書已於113年12月9日已送達予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前述
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