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2年度,66號
HLDV,112,婚,66,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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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15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
14年1月22日宣判,惟因被告送達之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
辯論,並定於114年2月5日15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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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