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6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15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定於1
14年1月22日宣判,惟因被告送達之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
辯論,並定於114年2月5日15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
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明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