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87號
HLDM,113,原附民,87,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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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高麗芳
被 告 陳寶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高麗芳就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被告陳寶琳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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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