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255號
HLDM,113,原金訴,255,20241227,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崇佑



陳陽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62號、第4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崇佑於民國112年7月28日11時許
,在花蓮縣○○市○○路0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服務
中心,指示不知情的甲OO(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後交付廖崇佑廖崇佑、被告陳陽鳴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廖崇佑將名
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甲OO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用以綁定及認證網路遊戲楓之谷帳號後,將遊戲楓之
谷帳號交付予陳陽鳴陳陽鳴取得遊戲楓之谷帳號後即創建
遊戲角色暱稱「凱子他爸的爹」,2人於112年8月3日5時50
分許,在花蓮縣○○市○○路00號2樓2-3號租屋住處內,陳陽鳴
指示廖崇佑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予乙OO,向乙OO佯
稱乙OO名下網路一卡通帳戶遭盜用,要求協助收取驗證碼並
提供身分證號碼供尋回帳號云云,致乙OO陷於錯誤而提供簡
訊驗證碼及身分證號碼廖崇佑廖崇佑陳陽鳴再於112
年8月3日6時50分許,將乙OO名下網路一卡通帳戶變改密碼
及綁定之手機而取得上開帳戶之使用權。陳陽鳴又於112年8
月3日12時43分許,以遊戲角色暱稱:「凱子他爸的爹」,
丙OO傳送訊息佯稱欲以新臺幣(下同)2萬4416元購買遊
戲虛擬寶物錦囊400顆、蘋果100顆、寵物箱10組云云,並提
供乙OO名下網路一卡通帳戶供丙OO滙款1元,致丙OO信以為
真,而陷於錯誤將遊戲軟體中的虛擬寶物交付予陳陽鳴,而
受有財產上損失,並使陳陽鳴獲得財產上利益,陳陽鳴再將
遊戲虛擬寶物轉賣變現後,與廖崇佑朋分贓款。嗣丙OO驚覺
陳陽鳴未匯款,乙OO驚覺一卡通帳戶遭人竄改密碼致無法登
入,均報警循線始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
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
5款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向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
之帳號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依其文義,如檢察官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就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者,即屬起訴程序違背前開規
定甚明。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另案被告陳
陽鳴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3號),為一人共犯數
罪之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之相牽連案件,
認宜以追加起訴,惟該案經本院審理後,業於113年11月11
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12月27日宣判,有該案審理筆錄
一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113年原金訴字第183號卷宗無
訛,而本案追加起訴案件係於113年12月6日方繫屬本院,此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6日花檢景勇113偵4945字
第1139028534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可參(見本院113年度
原金訴字第255號卷第5頁),是本案顯係在前案言詞辯論終
結後方行追加起訴甚明,依上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蘭雅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