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資料保護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267號
HLDM,112,附民,267,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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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程智誼 (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被 告 徐若凌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徐若凌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
70號),經原告程智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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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