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林珊瑚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
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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