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401號
TTDV,113,補,401,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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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被 告 楊諭翰泰威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萬7,202元(計算式:本
金37萬2,267元+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9月4
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4,935元=37萬7,2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4,0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97,815元 113年6月27日 113年9月4日 (70/365) 6.54% 3,735元 2 違約金 297,815元 113年7月27日 113年9月4日 (40/365) 0.654% 213元 3 利息 74,452元 113年6月27日 113年9月4日 (70/365) 6.54% 934元 4 違約金 74,452元 113年7月27日 113年9月4日 (40/365) 0.654% 53元 合計 4,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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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