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3年度,5號
TTDV,113,小上,5,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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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侯正峯
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18日本院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108號第一審小額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
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是當
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其
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
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以判決有
同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為理由,其上訴狀或理由書
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
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
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
31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
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小額事件中所謂違
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
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
。另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雖以:被上訴人於原審提供車牌號碼:BDL-623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估價單、結帳工單之維修項目
,與上訴人肇事所生車損需維修情況有極大出入,被上訴人
所提系爭車輛估價單之開立日為民國111年9月20日,距系爭
事故發生日111年9月12日已事隔8日,而就臺東縣警察局臺
東分局寶桑派出所製作之調查紀錄,系爭車輛於事發現場僅
於右前方保險桿處有掉漆磨損,並無保險桿脫落之情事,且
系爭事故所生損害僅及於車體表面,並未傷及車體結構,可
知系爭車輛於系爭事故後仍處於得行駛之狀態。況系爭事故
發生地為臺東縣臺東市,然系爭車輛是移至距事故地逾200
公里外之臺南市永康區進行維修估價,自不能排除系爭車輛
於維修前已另受有其他非被告所造成之損害。是以,估價單
所載除保險桿外之如引擎蓋、燈罩、鋁圈等項目損害,自不
屬上訴人應負擔之損害賠償範圍;原判決未具體認定各請求
項目與上訴人行為之關聯性,僅以概括方式逕認上訴人應負
全部賠償責任,顯有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及理由不備之
違法,爰提起上訴,求予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原審之
訴等語。惟查,上訴人對原審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本件車禍中系爭車輛修復之必
要性及賠償數額為爭執,均係關於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
之職權行使,究非法律適用問題,上訴意旨全未提及原審判
決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之當然違背法令情
形及其具體內容,或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
用不當之情形,復無指明所違背之法規、法則、司法解釋,
且就整體訴訟資料亦無從認定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難認上訴人已於上訴狀內依法表明原審判決如何具體違
背法令。至上訴意旨稱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法情
事,然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
、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
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已如前述,上訴人執此為由提
起上訴,顯非合法。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並確定上訴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三、綜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宏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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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