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江育明
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江麗花
江志誠
胡美珍
王志榮
王斐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全部扶助)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