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駿偉
鄭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陳駿偉於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鄭佳惠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
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
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
,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
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
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84,863元整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
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鄭佳惠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4,863元 113年6月27日起 至113年11月18日止 1.775% 113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