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黃信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暨已結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肆元
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3,647元 96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7.8% 96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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