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41號
TTDV,113,司促,4641,2024120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務 人 石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上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參仟貳佰玖
拾陸元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