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31號
TTDV,113,司促,4631,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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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莎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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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