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67號
TTDM,113,金訴,16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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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益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2
5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益丞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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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