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60號
TTDM,113,聲保,60,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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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成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成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成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9月,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8399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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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