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東原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冠綺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冠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於民國111年間因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
觀察勒戒,並於111年8月23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外,另於10
8年至109年間(即5年內)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定應執行刑、執行
完畢之科刑紀錄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第
11至22頁,另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
旨,本院不另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依刑法第57條之規
定考量此部分之素行紀錄),詎仍不知悔改,未能深切體認
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再次漠視法令
禁制而再犯施用毒品罪,顯見其不思警醒,戒除毒癮之意志
薄弱;然因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
;兼衡被告犯後坦承之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所陳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一切
情狀(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卷第6頁「受訊問人欄之記
載」內容),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 被 告 黃冠綺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路000巷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冠綺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 未戒斷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2年12月5日0時許,在位於新竹 縣關西鎮之關西服務區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 內點火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112年12月8日2時2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林 森北路與長安東路1段交岔路口附近,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 時,發現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3時4 0分許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冠綺王瑋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 000U0829號)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為憑,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妍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順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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