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秀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秀峰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113年11月30日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