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13年度,11號
TTDM,113,易緝,11,202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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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秀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秀峰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113年11月30日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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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