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3年度,40號
TTDM,113,原訴,40,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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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藍子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被 告 徐俊豪




選任辯護人 高啟霈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選偵字第46號、第48號、113年度偵字第32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
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李藍子富徐俊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
,其等於準備程序時均已就本案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
合其等在偵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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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