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38號
TTDM,113,交附民,38,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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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楊鳳秋
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陳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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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許正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
度交易字第78號,嗣改分113年度交簡字第47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雨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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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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